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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劳动者违背敬业、诚信原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发布日期: 2023-08-30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
案例三:劳动者违背敬业、诚信原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历违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2007年8月,邵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20年7月9日,邵某以身体不适为由通过钉钉软件请病假,并提供载明“建休两周”的当天门诊病历,公司后台显示为审批中。2020年7月23日,邵某又以身体不适为由通过钉钉软件请病假,并提供由家人代开、载明“休半个月”的当天病假证明,某公司未予批准。2020年7月23日9时28分,某公司发现邵某在某餐饮公司工作的照片及视频。2020年7月30 日,某公司以邵某“连续旷工达3天”“伪造病事假”等理由向邵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邵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邵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敬业和诚信。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诚信即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邵某提供虚假的建休单并谋求退路,待用人单位出具解除通知后申请劳动仲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某公司有权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关系,邵某主张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依法享有病假、休息等权利,但劳动者不能滥用该项权利,甚至违背诚信原则造假欺骗单位。敬业、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尊重的体现,是双方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历,违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