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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网红经济下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 2023-09-08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例六:网红经济下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决要旨

网络主播通过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协议,通过经纪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自主决定直播方式,以粉丝打赏为主要收入来源,直播内容不属于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其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桑某与某公司于20204月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载明:某公司聘任桑某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合作期间以某公司或自己名义从事演艺经纪活动,桑某担任公司互联网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的艺人,并通过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的所属公会进行网络直播。桑某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网络粉丝在网络上进行打赏,直播平台根据与某公司约定的结算规则,将收益扣除平台分成后,把实际结算到账的主播个人收入转账给桑某。某公司为桑某提供直播间、直播设备和器材。因某公司迟迟不与桑某结算20216月份的直播收入,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桑某的直播场所、直播内容、直播时间均有很大自由度,且具有不确定性。从经济从属性来看,桑某的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某公司无法掌控直播收入的多少,仅是依据其与桑某、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从工作内容上看,桑某通过某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其从事的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综上,桑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依附性和人身从属性,据此裁决对于桑某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网红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用工形态出现了新发展,劳动的从属性独立性往往交织在一起。新型用工关系中,有些是标准的劳动关系,有些则是互联网经济催生的新业态下非传统的用工关系。后一类案件中,对用工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审理的要点和关键。对涉及新型用工形态案件的认定,既要充分保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权益,又要提供适当空间,从而更好地确保我国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