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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新型就业形态下“平台+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 2023-09-11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例七:新型就业形态下平台+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决要旨

虽然外卖骑手已经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但其与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以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判断

简要案情

202021日,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配送业务外包服务合同》。李某于2020415日到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骑手工作,于2021521日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于202165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李某已注册个体工商户,其与李某之间是合作关系。

仲裁委认为,李某在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其提供的劳动属于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李某投保雇主责任险并发放李某的工资,双方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并非合作关系,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且,李某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时间晚于其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初次提供劳动的时间,即某服务外包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据此裁决李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外卖骑手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模式相比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加复杂。在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成为仲裁裁决以及司法审查面临的现实问题。对于涉新业态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综合考察考勤、工资发放等实质性管理因素,从而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用人单位仅以新业态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个人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