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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 2023-09-13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例八: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的人员不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包括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简要案情

201611月,葛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书法教学工作。2019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202011月,葛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与公司签订保证书,承诺自愿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内容。葛某于离职当月随即注册成立某工作室,某工作室经营范围与某公司经营范围相重合,经营场所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相临近。同时,葛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其辞职及工作室开业事宜。202012月起,某公司每月向葛某发放保密费。后某公司以葛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当事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葛某作为某公司原书法老师,应当知晓公司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联系人、培训课程计划、内容、授课教师等信息,且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上述事项属于商业秘密,葛某虽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但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葛某离职后随即注册成立工作室,该工作室与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葛某通过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动态的方式邀请之前的学员前来上课,违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据此判决葛某按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劳动合同及附加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典型意义

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二年),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劳动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协议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