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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发布日期: 2023-09-16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
案例九: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裁判要旨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2003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邓某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为邓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6月11日,某公司通知邓某待岗,待岗月工资为911元。后邓某至银行从事保安工作。某公司工作人员至邓某上班处,要求邓某回公司上班,被邓某拒绝。2019年8月21日,某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你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你现在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从7月24日起多次以电话通知及短信、书面、挂号信、面谈等形式发出通知,要求你回公司上班,公司甚至派员至你现在工作现场劝你回公司上班,但你拒不改正。鉴于此,公司决定解除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邓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公司安排邓某待岗,待岗期间每月发放的工资不足以支持邓某日常生活,故邓某至银行从事保安工作,具有正当性。但邓某在某公司现场要求其返岗的情况下仍拒绝返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据不改正”的情形,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邓某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项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