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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特殊保护
发布日期: 2023-09-19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例十:三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特殊保护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三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同时,三期女职工还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期工资、医疗费等。

简要案情

阙某201871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201964日生育一女。阙某生产前,某公司另行招聘潘某担任出纳。阙某产假结束回到单位后,主要从事辅助出纳工作。2020114日,某公司以阙某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阙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阙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终结审理后,阙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就职人事行政空缺岗位。经查,某公司无行政人事职位空缺。经法院释明,阙某称如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自2020114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止的劳动收入损失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阙某工作确有拖延及不周之处,但远谈不上严重,某公司以阙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考虑到公司无适合阙某的空缺岗位及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劳动合同已经现实不能继续履行,故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114日解除。根据阙某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某公司应当向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400.01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某公司应赔偿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阙某在哺乳期无法获得工资收入造成的损失,法院酌情按照阙某每月基本工资的80%计算其2020114日至202063日哺乳期间的工资损失18946.67元。

典型意义

三期指的是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考虑到女职工在三期身体的特殊情况,法律对女职工三期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三期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合同不具有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或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如果三期女职工工作年限较短,其获得的赔偿金极少,远不足以支持其在三期内的生活、医疗及社保等费用支出时,还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期工资、医疗费等,以维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