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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员工拒绝去新场所报到,是否视为旷工?单位是否可以开除?
发布日期: 2023-12-14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例十三:员工拒绝去新场所报到,是否视为旷工?单位是否可以开除?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2022年3月进入常州某物业公司,在城市万象担任保安岗位。2023年6月刘某某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矛盾,双方闹的很不愉快,经物业公司领导调解之后,给刘某某重新安排了新的工作地点,离城市万象不远的城市花园项目,工资待遇和岗位均不变,但刘某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该将自己调走,即使要调岗也应该跟自己协商,因此拒绝去新的场所报到。2023年6月30日物业公司以刘某某不服从管理、旷工为由辞退了刘某某,并告知了工会。之后刘某某申请仲裁,认为物业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

二、处理结果

钟楼区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如果设计变更劳动合同的重大事项,应该与员工协商一致。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刘某某与同事发生矛盾,物业公司将其调到不远处的另一项目,保持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属于合理调动,劳动者应当要服从公司的管理,劳动者拒绝去新场所报到,确实属于旷工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辞退刘某某,故仲裁委驳回了刘某某的仲裁请求。

三、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工作地点并非一成不变,调动新的工作地点以及调整岗位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对于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动应当要服从,并非所有的事项都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于合理的调岗、调工作场所等行为,劳动者应当要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