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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专门岗位,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一)社区便民服务岗位。主要指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妇幼保健照护、助老托幼助残、邮件快件收发等。
(二)城乡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公路建设与养护、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和转运、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生态护林护绿等。
(三)城乡社会管理岗位。主要指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街道(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统计调查、残疾人管理服务、儿童管理服务等。
(四)各地根据宏观形势变化、突发事件处置和稳就业保就业需要,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临时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探索实施项目制管理,适当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
(五)辖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六)各地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大力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1. 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进出平衡、动态调整、按需设岗”的原则,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目标任务,统筹下达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计划数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发布、岗位核实、补贴兑付等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和岗位审核等工作。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用工主体责任。
2. 优先支持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直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拟采取劳务派遣形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诚信良好、服务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承接管理单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1. 岗位申报。按照属地原则,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向公益性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单位合法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主体单位委托承接管理单位申报并管理运作的,承接管理单位还须提供合法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与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3)、与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签订的《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归属协议》(见附件4)原件各1份。
2. 岗位审核。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进行审核,在《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件2)上盖章确认,并于每季末月5日前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1. 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推荐,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对拟安置上岗人员,由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为其办理就业参保登记和人员上岗等手续。
2.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应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对居委会、村委会等无法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双方应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并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 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全日制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
5. 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证明、考勤表、就业创业证等,并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由村“两委”负责管理。
6.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7. 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发放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8. 就业困难人员连续2次拒绝推荐的公益性岗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录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或者因本人原因2次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2年内不再予以安置。
四、公益性岗位的扶持政策
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3.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公益性岗位的补贴发放
公益性岗位补贴采用一次申请,后续按月核验、定期发放的模式,其中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进行:
1. 补贴申请。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首次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须向公益性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资格,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首次申报表》(附件5)、《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首次申报花名册》(附件6)、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
2. 资格审核。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将用人单位及其使用人员列入补贴发放单位名单之中。人员发生增减时,用人单位或承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3. 核验拨付。每月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增减情况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验,核算汇总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发放金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拨付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专款用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福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六、公益性岗位的退出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可以解除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
(一)安置人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和安置人员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符合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资格退出相关规定的;
(五)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2.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在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中择优补充。
3. 对距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转为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继续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七、其他
1. 强化监管责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上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 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应对所申请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并不定期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强化公益性岗位资金投入。各地根据每年市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目标任务,确保补贴资金筹措到位。自2022年1月起,新北、天宁、钟楼区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
4. 各地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残疾人就业。
5. 用人单位、承接管理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6. 从2021年第三季度起,我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7.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