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钟楼区关于加强活禽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钟楼区关于加强活禽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活禽交易行为,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钟楼区范围内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交易,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现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活禽交易市场设置、改造和建设的监督指导。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活禽屠宰和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开展禽类相关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禽类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对禽类进入市场交易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交易市场外或无照经营禽类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在活禽交易市场外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活禽交易行为。
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交通局)、区公安分局、钟楼生态环境局、钟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禽类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活禽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易区相对封闭,具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
(二)配备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收集暂存装置;
(三)配备排风、给排水、清洗、操作及垃圾收集等设施,符合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活禽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洗消毒、一周一大扫除消毒、一月一休市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七条 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进入市场;
(五)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督促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行一日一清洗消毒、一周一大扫除消毒、一月一休市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八)制定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销售凭证;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日收市后对活禽存放、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活禽经营者、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需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应条件,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