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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3〕16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3〕26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2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核验评价”)。现通知如下:
一、核验评价对象
1.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的分公司。
二、核验评价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核验评价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四)2022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2022年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五)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六)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2022年12月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七)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住建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九)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核验评价流程
核验评价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一)劳务派遣单位登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官网”,在通知公告栏下载相关材料。
(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进行申报,各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线上申报请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四)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核验要求,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核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当地人社部门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注明核验日期。
(五)经审核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通过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当地人社部门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注明核验日期。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许可。
(七)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人社部门按规定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其他事项
1.核验评价时间:即日起至3月31日。
2.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202室;咨询电话:0519-88890220。
3.劳务派遣机构如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核验评价工作的,应当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并出具委托书。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docx
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docx
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docx
附件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docx
附件5《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docx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